蛮横邻居乱停车引发争执
住在丹东东港市西城尚景小区的夏某,于2020年9月25号早上7点左右出门送妻子上班。可当他打开车库大门,整理完后备箱的东西准备出发时,一辆黑色奔驰车不知道什么时候停放在车库门的正前方,挡住了出库口。夏某眼看出不去,便出去查找黑色奔驰车车主的联系方式并与其沟通,告知自己的妻子是医院医生急着要去上班,有一场手术等着去做,希望黑色奔驰车车主挪下车......这种在现实生活中看似很正常联系车主挪车的事情,可在这出了大问题!
在夏某与其黑色奔驰车车主联系时,对方态度非常不友好。几分钟后,一对母女从附近单元出现并与夏某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这对母女言语中伴随着辱骂,这时夏某的妻子说道: “ 我们有事说事,不要骂人。",在双方话不投机片刻之后,母女两人中的母亲就径直走向夏某妻子旁边直接上手攻击导致夏某妻子眼镜直接飞了出去,夏某赶紧上前阻拦,不料非但没拦住对方动手,对方母女中的母亲竟变本加厉地伸出脚猛踹夏某的妻子。夏某一看妻子被人欺负,顺手推开了对方,由于对方正在单脚踹人重心不稳便倒在了地上,一时间无法站起,其女儿就抓紧联系了120急救中心,将其送往了医院……
事情发生在去年2020年9月25号,但在今年一月份,摔倒在地的那对母女中的母亲申请了伤残鉴定,并鉴定为轻伤害。夏某在得知此事后感觉事情比较严重,想着要抓紧和对方去沟通,用赔偿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此事,夏某称拖中间人进行和解,但对方说需要100万的赔偿,当记者采访奔驰车主时对方说绝无此事,目前商讨未果,奔驰车主目前已经起诉,不久后该案将开庭审理。
就此事咱们分析下,本来就是日常生活中经常能见到的琐事,为何愈演愈烈造成了目前的状况?
夏某本身其实并无过错,但因车库门口被堵住急需出去送妻子上班联系对方挪车,由于对方态度不友善并言语中带有谩骂行为并且主动上手攻击夏某妻子,夏某在保护妻子的情况下顺手推开了对方,才导致对方摔倒受伤入院,夏某也挺无辜的!
综合视频资料看,双方撕扯时间比较短,因为全程时间很短,所以本次事件中间没有实质停止的情况,从红衣女子最先动手,到红衣女子抬腿踢人,一直到夏某将红衣女子推倒在地,是一起中间没有割裂的完整的事件,夏某作为一位丈夫,从保护妻子不被殴打的角度推开对方,具有防卫性质。
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司法实践中,有司法工作人员经常以“对方打了你,但并没有打伤你,你却把他打伤了”“你都把人打成这样了还是正当防卫”为由,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这实际上是陷入了“对等武装论”与“唯结果论”的认识误区。何为必要限度?显然,我们无法运用一个数学公式来简单地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损害情况和防卫人的利益损害情况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孰轻孰重的结论,而是应当在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势等事实和情节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必须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对不法侵害要整体看待,要查明防卫行为的前因后果,考虑防卫人对持续侵害累积危险的感受,而不能局部地、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将防卫行为与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进行简单对比,也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
依照整件事情的经过,我们邀请相关律师事务所做了以下分析:
案件事实部分:
视频2分6秒,涉案一辆奔驰车开始停在夏某家车库门口,走下一灰衣女子,进了临近楼道。3分10秒,夏某及其妻子出来发现车库被车堵上。然后开始给车主打电话,6分36秒,灰衣女子与一红衣女子走出楼道,红衣女子是灰衣女子的母亲。
6分36秒—6分55秒,双方发生口角,夏某指责对方停在自己车库门口,据夏某陈述:灰衣女子说“马路是你家开的啊!”双方进行了简单的争执,对方两女子非但未将车辆挪开,在6分56秒,红衣女子首先开始推搡夏某的妻子。然后双方互相发生推搡、撕扯的动作,直到8分22秒,红衣女子主动推搡了夏某,8分24秒,夏某的妻子主动与灰衣女子发生撕扯,8分25秒,红衣女子与灰衣女子共同撕扯夏某的妻子,此刻红衣女子又是首次升级手段,用脚踢踹夏某妻子,8分28秒,夏某见状一把推开红衣女子,红衣女子坐倒在地,此刻夏某仍然在采取防卫姿态,并没有采取任何更进一步的动作。
法律适用的论证部分:
本案中,灰衣女子将车停在夏某家车库门前,既侵犯了公共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夏某夫妇的合法物权,导致夏某夫妇无法充分使用其财物。夏某给车主打电话后,两名女子过了三分半钟才下楼,没有歉意也没有挪车的意思表示。
在灰衣、红衣两名女子存在上述过错的情况下,夏某对两名女子说,“你没看到我车库门是开着的啊”,灰衣女子非但没有道歉、挪车,反而说道“咋的马路是你家开的啊”!持续将矛盾激化,并且红衣女子首先主动开始推搡殴打夏某妻子。夏某陈述其妻子的眼镜一把被红衣女子扯掉,而且将脸边撕扯出血迹,所以夏某才上前阻止对方两名女子打人。
根据两高一部对正当防卫适用的《指导意见》第“5”款,“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对“不法侵害”的论述包括侵犯“生命、健康、自由与公私财产”,并且明确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汪天佑正当防卫案”也有明确意见:不排除轻微暴力符合“不法侵害”起因条件的适用,所以对方红衣女子主动上前撕扯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的起因条件。
引用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发表于《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中对于认定“正当防卫”理念中的论述:“从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价值看,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者的选择,树立防卫者优先保护的观念”。从刑事司法政策上看,本案认定正当防卫,有可能使不法侵害者的人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而否认正当防卫则会打击了无辜,挫伤了公民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在二者产生矛盾时,利益保护的天平倾向于防卫者更合乎天理、国法、人情。司法者在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上,都应作出对防卫者有利的选择,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通过上述论证,可以得出结论:本案红衣女子与灰衣女子存在对夏某夫妻人身权、财产权与社会公共秩序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夏某夫妻采取对等的手段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此事件将在近期开庭审理,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的。小编这边也在持续关注中,并希望受伤的那名母亲也能赶快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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