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父债子还”是真的吗?法官:不存在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碰到欠钱的人死亡,债权人应如何追偿?向谁追偿?近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定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020年5月至9月,李某、赵某两人合作,陆续从徐州某环保科技公司处购买了总计1279830.22元的建筑原料。该公司多次向李某、赵某催讨剩余材料款600853.22元,但李某、赵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后来,赵某于2021年2月12日去世。某环保科技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李某、赵某的长女赵某甲起诉至贾汪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赵某甲共同支付剩余材料款600853.22元。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表示无异议,但被告赵某的长女赵某甲辩称,她已经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原告的起诉并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另一起关联案件中,2021年6月8日,赵某甲和李某在徐州市某法律服务所的询问笔录中称:“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与李某是合作关系,合伙给某混凝土公司、某新型建材公司送石子、机制砂和黑砂。赵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父亲赵某某、配偶张某某、长女赵某甲、长子赵某乙。现我(赵某甲)已取得其他三名法定继承人的授权,可以行使转委托事宜,并且另外三名法定继承人均放弃作为原告主体的权利。”在这起案件中,赵某甲与李某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公司向他们支付货款并获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赵某去世后,遗产继承即开始。在其他三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赵某甲曾以赵某唯一法定继承人身份提起诉讼并且胜诉,可以证明赵某甲已经实际上继承了赵某的遗产。赵某甲未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某环保科技公司支付货款600853.22元;被告赵某甲在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某环保科技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称,古语云“人死债消,父债子还”,但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真正意义的“人死债消”和“父债子还”。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生前债务清除,应区分债务人有无遗产处理。如债务人有遗产,债权人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其债务,但是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其继承人没有偿还的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也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通讯员尹龙张华现代快报+记者张晓培
(校对张静超)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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